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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安监管〔2012〕6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2-02-07 

 来源:河南省安全监管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监管和从业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二年一月六日
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监管和从业行为,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本省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煤矿除外),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评价工作需要,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指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甲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审核,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证书。
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只能申报一种(甲级或乙级)评价资质。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除应分别符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固定资产应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
(二)甲级机构有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乙级机构有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且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配备计算机数量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人数;
具有与安全评价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工作数据库,以及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过
程控制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规章制度等);
(四)专职安全评价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在本机构所在地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五)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备专职安全评价师资格,并有2年以上安全评价工作经历。
(六)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除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有关规定外,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所定专业应与对照表中所列相关基础专业一致。
第七条 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于每年6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经审查合格的,省安全监管局将审核报告、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资质审批。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相关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二)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经审查合格的,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将审核报告、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
(四)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需专家参加现场审查的,应聘请省安全生产专家库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申请乙级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审批的具体程序,依据《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办理。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同时抄报原审核机关。
第十二条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应当在每年的9月按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程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二)与新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情况和业务能力证明材料;
(三)与新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用装备证明材料;
(四)与新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过程体系文件。
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发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甲级机构将变更申请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乙级机构将变更申请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加强对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的管理。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单位现场勘查记录、安全评价师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影像资料、影响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关键要素的影像资料、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整改项的前后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工作网站,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上网公开评价报告等有关信息,
并主动公布投诉和举报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向被评价单位提交资质证书,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并审验被评价单位相关证件的原件。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被评价单位存在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现实危险时,应当立即向被评价单位提出,并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或所在地安全监管局报告。
被评价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单位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应参照《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执行,不得恶意压价、抬价,扰乱安全评价市场秩序,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评价项目,不得有《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人员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证后,应按照《安全评价通则》的要求,履行从业登记,办理从业登记后,方可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按规定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三条 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省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前向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在河南省内进行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河南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含外省备案的)应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9〕185号)要求,分别于每季度之后5日内、每年1月5日前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季度统计报表和年度统计报表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安全评价工作业绩报送情况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含外省备案的)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审核、审批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内各甲级、乙级评价机构和经备案的省外甲级评价机构可根据资质证书(备案登记表)批准的业务范围在河南省内开展业务。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跨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备案等形式设定准入条件。
第二十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经备案的外省甲级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资质(备案)有效期、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关于安全评价活动的申诉、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奖惩制度。对在防范和遏止安全生产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安全检查、制订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省安全监管局将其纳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管理,并通过“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和检查,对考核不合格或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依照《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将考核和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时,发现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与事故发生有关联的,对安全评价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九条纪律”和“双五条规定”,不得有《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三十五条 省安全监管部门对在河南省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组织专家评议、同行评议、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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